【解读】《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1-24 11:01:47 热度: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24日起,《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201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启动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优化政策,前期积极协调解决互联互通、码号资源、批发价格等转售企业的发展问题,后期规范治理实名制落实不到位、通讯信息诈骗和垃圾短信严重等突出问题,经过转售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行业组织以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充分磨合,行业逐渐进入健康发展轨道。

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动用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在促进移动市场竞争和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探索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模式、探索和完善监管政策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在此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通告(征求意见稿)》,既积极推进、引导创新,又稳妥扎实、完善机制,明确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提出了企业申请、试点衔接、号码分配、批发价格等政策保障,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进一步鼓励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加强市场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附1: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依法依规,有序开放。遵循《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正式发布实施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用户第一,保障安全。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信息安全,《通告(征求意见稿)》紧紧围绕这一原则,在试点衔接、试点退出、用户协议以及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实名登记、垃圾短信治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总结试点,促进发展。在总结提炼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码号资源、批发价格等政策保障,以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监管要求,既积极推进、引导创新,又稳妥扎实、完善机制,确保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规经营,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整体发展情况如何,成效怎样?

从总体情况看,截至2017年底,我国移动通信转售用户规模已突破6000万户,占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的比重达4.1%。42家试点企业中有17家转售企业用户规模超过100万户,3家企业的用户数已超过500万户,用户规模最大的企业已突破1000万户。从用户规模来看,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虚拟运营市场。

从融合创新情况看,转售企业率先推出零月租、多用户共享、流量不清零、流量银行等方案,受到用户的欢迎和好评,相关做法被基础电信企业吸纳和借鉴,已经成为整个行业普遍的经营措施,间接推动了提速降费。此外,转售企业充分利用实体渠道、互联网内容、行业应用等背景优势,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丰富了细分市场。在国际业务、可穿戴设备、物联网解决方案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行业创新,满足了用户个性化、差异化需求。

从盈利情况来看,市场运营仅三年多的时间,我国部分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已成功实现当年累计盈利。截至2017年底,共有13家转售企业实现当年累计盈利。这些企业在兼顾用户规模发展的同时,较好地实现成本控制,走出了低成本高效运营的创新道路。

三、目前移动转售试点企业在实名制落实、通讯信息诈骗以及垃圾短信治理等方面的治理情况如何?

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部分转售企业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突出问题,我部连续发布了多个文件,明确了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的责任界面,针对转售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实名制成效评价制度和违规号码快速关停机制。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整顿,目前转售企业实名制违规网点数量及比率、通讯信息诈骗涉案号码被举报量、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被投诉举报量均明显下降,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通告》正式发布实施后,我部将按照正面引导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创新能力强、社会反响好的试点企业,纳入正式商用范围,同时对实名登记落实不到位、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执行不力的,暂缓发放正式商用许可,并设立了2年的试点“转正”期,给予试点企业充分调整、纠错和申请的机会。

四、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后,新企业该如何申请?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给有志于从事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前期未参加试点的企业提供了政策、市场机遇。《通告》正式发布实施后,新申请企业可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商业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后,是否向外资开放?

我国一贯遵守国际规则,信守开放承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通告》正式发布实施后,将按照WTO承诺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开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我们非常欢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附2:(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移动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具备正式商用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自2018年   月   日起,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2018年   月   日起,按照本通告规定签订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遇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提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转售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如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转售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一、转售企业应在各个业务开通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申诉处理。

十二、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三、转售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十四、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支撑保障。

十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七、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八、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责任编辑: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