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业继续扩大开放!42家虚拟运营商获得正式商用牌照!

2018-05-02 14:16:49 来源: 众视媒体 热度:

工信部最新发布通告,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这意味着,虚拟运营商马上就要转正。通告特别提到,要解决虚拟运营商“批零倒挂”问题,也就是批发比零售还贵的问题。这有可能充分释放虚拟运营商的潜能,激活即将到来的5G时代。这标志着我国电信市场进一步开放。

工信部公告称: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都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多的试点,虚拟运营商将获得正式商用牌照。

  

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始,就存在批零倒挂现象。特别是流量方面,基础运营商给虚拟运营商的批发价,要远远高于他们卖给普通用户的价格。工信部相关人士这样解读:“一是4G牌照发放,另外还有提速降费,这两项大事给市场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整个的资费水平大幅下降。这个过程中,批发价格的调整虽然在合同中也有约定,但是具体操作上没有一个细则,所以调整的机制没跟上。”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这次的公告强调:基础运营商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运营商同类业务平均单价或套餐价格,同时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批零倒挂问题将得以解决。

  

专家分析认为,虚拟运营商有了利润空间,就能充分发挥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优势。目前,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在这些方面展开布局。
 

 
 

42家虚拟运营商名单

 
 

 

    第一批 2013年12月26日发布 共11家    

天音通信(天音移动)、连连科技(无限互联)、乐语(乐语通讯)、华翔联信、京东商城(京东通信)、北纬通信(蜂巢互联)、阿里巴巴(阿里通信)、迪信通(迪加)、分享通信、话机世界(话机通信)、巴士在线(中麦通信)

   第二批 2014年1月29日发布 共8家    

苏宁电器(苏宁互联)、国美电器(极信通信)、爱施德(U.友)、三五互联(三五财富卡)、蜗牛数字(蜗牛移动)、中期集团(中期移动)、长江时代(长江移动)、远特通信(信时空)

    第三批 2014年8月25日发布 共6家    

朗玛信息(朗玛移动)、中兴视通(酷信170)、用友集团(用友通信)、中邮普泰(普泰移动)、世纪互联、银盛金融(银盛通信)

    第四批 2014年11月21日发布 共8家    

红豆集团(红豆电信)、星美集团(星美生活)、合一信息(优酷移动)、海尔集团(日日顺通信)、青牛科技(青牛软件)、小米科技(小米移动)、富士康(郑州迅捷)、二六三网络(263网络通信)

    第五批 2014年11月21日发布 共9家    

海航集团(海航通信)、联想集团(懂的通信)、恒大和通信(全民优打)、青岛海信(海信通信)、凤凰资产(网信移动)、平安通信、民生电商、鹏博士电信(长城移动)、博元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当于终止经营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有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于终止合作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试点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有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有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互联互通等支撑保障。

 

十、鼓励转售企业落实“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结合企业优势资源和能力,加大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力度,在确保落实行业卡实名登记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为转售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做好网络等支撑保障工作。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二、转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网络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三、转售企业应在各业务开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申诉处理、统计数据上报。

 

十四、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公示用户服务协议和客户服务号码,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五、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七、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