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为公告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已经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法律要义,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一)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近百年来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二)制定颁布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落实宪法规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全面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加强英雄烈士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是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各相关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以及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引领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
二、深入学习法律规定,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七五”普法重点内容。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法纳入本部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习,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培训时,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必学法律,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指导和支持。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加强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网络视听节目主播、节目制片人、编导、总编辑、节目内容审核员等从业人员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节目嘉宾、评论员的管理。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普法,发挥舆论监督职责,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促进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三、丰富节目内容创作,做好重要节点宣传
(七)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专题片、纪录片、访谈节目、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等,丰富节目内容,创新节目形式,增强节目内容说服力和精神感染力。
(八)鼓励英雄烈士题材的剧目积极申报电视剧选题规划、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创作指导、协调配置资源、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并对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项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和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定期向公众推荐,促进其推广传播。
(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宣传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十)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具有针对性、教育性、贴近性、趣味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积极播出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其所属未成年人频道频率、未成年人专栏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的时长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十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史料和精神的宣传,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协调组织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十二)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的采风、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四、落实审核主体责任,加强节目内容把关
(十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四)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关行业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十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针对现存节目库内容的专项全面清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清查及整改情况报送原发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十六)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发现其用户发布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网络视听节目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该网络视听节目,并采取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防止网络视听节目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创作和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和公益广告情况,重要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情况,对违法有害节目的删除处理情况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十八)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二十)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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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继续遵循“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的自主创新原则,不讲排场、比阔气、拼明星,不沉溺于个人主义的浅吟低唱、自娱自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