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减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

2018-08-06 09:58:27 来源: 众视媒体消息 热度:
【众视媒体消息】近日,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本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285,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

以下为公告原文: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天龙先生、李媛萍女士、张鹏宇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崔天龙、李媛萍、张鹏宇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支付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税款;
 
2、减持股份来源: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285,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4 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第 1 项、第 2 项(如适用)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本人一并确认,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稳定股价预案承诺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简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1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但如果发行人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后 3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后,发行人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30%,且每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4、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的当月起,自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崔天龙先生、李媛萍女士、张鹏宇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崔天龙先生、李媛萍女士、张鹏宇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崔天龙先生、李媛萍女士、张鹏宇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崔天龙先生、李媛萍女士、张鹏宇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崔天龙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李媛萍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张鹏宇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责任编辑:向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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