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征求意见 未来严格管控明星子女综艺节目与未成年人广告
2018-08-27 14:20:48
来源: DVBCN 作者:编辑部 热度:
【众视媒体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中国法制信息网发布了一份《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利用未成年人编制的综艺节目各项事宜做了相关的立项草案,未来明星未成年子女的广告及综艺节目的参演都将受到严格限制。同时,此项征求意见稿正处于征求阶段,网民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参与意见征集。
节目内容规范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三)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六)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七)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八)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九)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环节、游戏项目等;
(十)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或者表现酗酒、吸烟、滥用药品;
(十一)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二)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三)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播出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适时地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声音、画面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节目类型规范
不得制作、传播下列未成年人节目类型:
(一)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二)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
(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访谈脱口秀、真人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同意和保障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隐私保护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问或者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确实难以避免出现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予以遮挡处理。
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心理保护和避免商业化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外国元素和语言文字
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除剧情需要外,不得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文字说明、字幕等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广告规范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或者间隔播出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五)利用主持人或者动画角色形象制作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在相关节目或者动画片播出过程中播放;
(六)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网络专区和自制节目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应当坚持自主创新,增加自制精品节目,满足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需求。
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播前审查和直播要求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休息提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播出时长和比例
传播未成年人节目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之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其他时段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播出前作出明显图像或者声音提示;
(二)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由于目前此项方案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因此网友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张晓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