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各设区市成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本地区道路测试基础设施建设,对道路测试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对本地区开展的道路测试进行日常管理。
测试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能力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能力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董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