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4月28日生效

时值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0日~4月26日),4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先生,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出席会议就一些问题向媒体进行了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了纲要的初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报告及数据显示,中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提升至第14位,较2018年上升3位,稳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5.9万件,跃居世界第一;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6339件,位列全球第三。

据申长雨透露,首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达31个,将于4月28日正式生效。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解释道,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国际版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北京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成功缔结《北京条约》。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批准书,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根据《北京条约》的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因此,《北京条约》将在2020年4月28日起正式生效。

《北京条约》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地位,激发其创造热情;

二是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解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把1961年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更新了对表演者(而非视听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则针对数字时代的更新对此构成进一步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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