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强化监管!广电总局对7家OTT牌照方提出新要求

2020年7月8日,广电总局网络司召集七大互联网电视牌照运营商就互联网电视目前发展中所存在的部分不合规的现象进行了沟通。并就各牌照商强化播控监管职能,完善备案上报沟通机制,确保互联网电视健康有序、合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网络司司长魏党军出席。

1、互联网电视牌照方和第三方所合作推出的电视应用及应用商店情况,应及时报总局网络司备案。

2、各牌照方所申请的互联网电视终端序列号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总局网络司备案。

3、各牌照方要加强对于互联网电视EPG的管理,对于所播控管理的EPG版本,要求及时报总局网络司备案。

针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电视产业,网络司要求各牌照方各尽其责,加强对于APP合作、应用商店、内容管理及牌照授权等方面的自查,尽快弥补监管漏洞。

4、对于各牌照方将播控牌照授权给合资公司或下属公司使用的行为,要求牌照方及时向总局网络司备案。

5、各牌照方每半年应将各自的互联网电视发展情况上报总局网络司。

“可管可控”一直是广播电视从内容制作到传输环节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公网下的OTT通道目前监管部门仍不允许导流直播内容,主要还是依“181号文”为据。从中央三家到地方四家组成的七大OTT集成牌照体系,长期担任着二次把门人的角色,与CP/SP方的业务对接更应遵循相关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

2020年在政策层面上主管部门仍将继续强化监管能力,去年广电总局先后通知OTT牌照方、DVB运营方清查违规、未过审应用及CP管理下的专区/APP等,同时更开启了IPTV长期性的大审查工作。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行业的内生安全仍是主管部门紧密关注的方向之一。

此次召集牌照方的会谈中,值得注意的是,总局还提了让各牌照方对“播控牌照授权给合资公司或下属公司使用的行为”也需及时备案。

不断收紧的OTT/IPTV政策,另一方面而言,也对牌照方、传输通道方等与CP间的业务合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也为建立健全闭环生态体系提供一些政策背书的背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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