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BCN讯 11月17日消息(张晓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印发《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责任制。
该规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
规定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措施;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规定提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各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涉及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规定强调,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通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不力,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
——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部门统计人员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规定强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