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重点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又将成为包括广电行业在内的各方争相探讨的热点话题。
意义重大:党中央专门研习“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是官方媒体的简要会议整理版本,这里DVBCN再对领导重要讲话内容加以梳理,重点选取部分可能对广电相关领域有密切联系的内容,以供大家了解详情。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讲话中指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
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
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
“著作法”重新修订,对广电行业影响重大
就在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自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
新修订的“著作法”预期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广电(含网络视听)相关的重要修订内容包含以下:
1、权利解释中:
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4)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2、著作权归属解释: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反应成果之一,对广电领域的后期影响还是能直接体会到的,如近些年频频出现的广电新媒体、运营商与广电网络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DVB与IPTV),广电新媒体、运营商与平台内容方的版权纠纷(IPTV与CP)。
最新的热议点,是广电网络与广电新媒体、运营商都面临的TV“时移”“回看”的相关纠纷,这是个紧要点,因为地方判例出现过彼此不一的判决,未来如何界定“回看”是否侵犯了版权方权益,估计仍需更系统的解释方可。
根据已有的判例,多个地区很明显的已将“回看”认定为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内,因为这项服务是DVB(有线数字电视)与IPTV都具备的特色服务,其与电视直播的广播权由附着变为分离,加之有更多的判例支持下,对未来广电网络、广电新媒体及通信运营商三方的“回看业务功能”是否下线?留下了许多争议。
据DVBCN从日前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电视日”中国电视大会“音视频版权论坛”中获取的信息,专业人士中,如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佑平曾表示,“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她还认为,“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IPTV的本质是利用IP技术及电信运营商线路,通过物理网络、设备以及独立账号认证实现完全封闭传输IPTV节目信号的专网。电信方作为信号分发方实际上只是对电视节目内容的重播提供了回看的技术手段;IPTV本质上是传统广播电视产业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传播尽可能多的广播电视信息。
【后记】
由于近期关于电视“回看”版权争议已成为了行业热点之一,加之新修订的“著作权”明确将广播组织权保护延及到了互联网,而“转播”等 延及到了网络,并赋予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增加了对广播、电视信号中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因此,对现有的广电时移功能可能会有重大影响。
如前文中所言,在现有判例下,绝大多数判决中已将“回看”定为是侵权,恐怕法律界整体上也将以此为据。对于广电网络运营商而言,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停传CCTV3/5/6/8高清源(转标清垫播)的情况下(传言恐与广电网络和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双方间的落地费缴纳不到位有关,中视传媒为节目源供给方),已无法保证部分费用及时缴纳的前提下,若“回看”成为另行开支,势必会对TV业务产生明显的影响,未来如何作出政策调整也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