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284号文:要求OTT牌照方开展年度内容安全检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又向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运营方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的通知》(网字(2020)284号)。

本次主要是要求集成牌照方对集成平台推出的EPG版本和终端产品、节目源管理、节目内容、集成平台运营机构等进行年度检查。作为常规监管,广电总局先前已发布了如针对IPTV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的“251号文”。监管部门频频针对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内容进行督查、自查,还是回落为内容安全的层面。

互联网电视终端覆盖规模早已过了亿级,对于OTT TV的监管依然是以“181号文”为基准,后依据技术及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出现了一些新业务,如何重新定责也是监管者、运营者等都要更加明确的细则。

本次总局的通知中,相较于以往就谈到了对“秀场直播、电商直播、短视频集锦、聊天室等新业务”的检查,并未予以全部禁止,而是要集成平台明确业务背后的主体,并且业务上线必须要经过报备才是合规的。像短视频、社交电视等其实在DVB、IPTV等端口业务也是许可的,但监管力度是一致的。

谈到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可回顾下近些年,总局实质上还在支持一些针对性的规范落地,以实现更全面的标准化。

在2018年9月,7家集成牌照商共同组成的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便是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的指导下形成了《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与业务规范》、《互联网电视应用商店(应用)管理规范》、《互联网电视数据通用处理规范》三份规范(草案)。

同期,7家集成牌照商还签署了《中国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自律公约》,其中第11条明确了: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督办视不同情况以取消Launcher开机页面的推荐位为制约机制,同时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工委会会员资格的处理,工委会会员单位不得与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进行任何合作。”

另外,可参看《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与业务规范(草案)》中,明确指出“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具有中立性,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与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需分开运营”。

集成服务平台必须要直接管理到终端(OTT),集成服务平台与终端之间不得介入任何第三方平台。集成服务平台负有行业(含内容)监管(报告)义务。

另外,还特意对预装软应用等也有明确的限制,要求Launcher开机页面显示各牌照方的应用和一个应用商店,同时拥有两张牌照的机构只允许预装一个。另外,还要求安装包不得大于100兆,确保在终端内存内不驻留其他内容。

广电内容直接涉及到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因此无论是广播电视还是网络视听,也无论是DVB、IPTV或OTT TV,内容监管的标杆实质上是同一个尺度的,即必须要保证内容提供方、内容源都是能否和监管可控化的。

下为本次通知的原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关于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推动互联网电视健康发展,请你局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组织开展年度内容安全管理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核查集成平台推出的EPG版本和终端产品情况。具体包括:查清集成平台推出EPG版本数量及覆盖的软硬件平台;查清集成平台推出的终端产品型号、数量及对应的终端合作厂商等;核查每款终端产品界面启动器(Launcher)的实际管控方,集成平台是否确实掌握终端的节目播控权。

2、核查集成平台节目源管理是否合规。具体包括:节目内容是否全部来源于经过广电总局审批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是否开设电视频道直播或延时频道直播;是否将点播节目串编后以轮播频道形式播出;集成平台上的应用软件(包括预装软件和应用商店中可供下载安装的软件)是否存在内容安全隐患,特别是视听类应用软件是否由经过审批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推出。

3、核查集成平台节目内容是否合规。具体包括:是否传播违反内容审查标准、播出管理规定的节目;是否传播违反内容审查标准、播出管理规定的节目;是否播放未经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播放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以及未按电视台标准制作审核播出的综艺节目、纪录片等。

4、核查集成平台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查清运营机构的股权结构和高管人员信息,运营机构股权结构变化和高管人员调整是否提前报总局网络司。

5、核查集成平台开展新业务是否合规。查清集成平台是否开展秀场直播、电商直播、短视频集锦、聊天室等新业务,并查清业务合作方;集成平台开展新业务是否提前报总局网络司进行内容安全评估。

6、其他违反互联网电视安全管理规定的问题。

二、工作安排

1、集成平台11月开展互联网电视内容安全自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12月对本省属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内容安全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进行整改,并于12月15日前将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广电总局网络司。网络司组织进行复核。

2、内容安全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类。平台达到以下要求的为“良好”:平台的节目源和应用软件等核心业务合规,推出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合规,开展新业务新合作履行报批手续,未传播政治有害节目,能按要求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及时处理不良节目。平台达到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平台的节目源和应用软件等核心业务基本合规,推出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基本合规,开展新业务新合作基本上能履行报批手续,未传播政治有害节目,基本上能按要求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及时处理不良节目。达不到上述内容安全管理要求的为“不合格”。

3、各平台的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结论,将按程序予以公示,供相关机构和人员查询,并作为平台相关许可证换发或申领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
2020年11月18日

(抄送:上海广播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和杭州市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总局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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