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业内流传着一份来自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该通知直指互联网电视违规直播现象,预计又将对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厂商的部分业务产生影响。
此份由中国广电股份公司发布的“通知”直接发给了各控股子公司,同时也明确要求上市广电网络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其中意味颇深。(今年深度整合会对上市企业“动手”?)
“通知”很明确,要求收集所有涉及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违规直播行为,因此范围涵盖了“智能终端、软件APP、业务合作方、持牌机构”OTT TV的整个软硬端口。
其实也无需多言,对于OTT TV端这种开放网的端口,从十余年前行业刚展露“萌芽”片刻总局等主管部门便立即发布声令阻断OTT端参与到电视直播。无非还是出于对广播电视特殊渠道的“可管可控”、“安全播控”的基本性原则考虑,具体的政策法规层面自然还是要去追溯《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2011年的181号文)、《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2016年的81号文)等。
“DVB+OTT”是有线电视运营商与互联网平台方、内容商、及OTT集成牌照方达成的合作模式,规则之内是可以允许VOD的模式存在,区别于更早的广电“电视院线”,内容及分成方面双方获益更优。
但这些年却实有部分厂商尝试依托“新意”推动“OTT+DVB”的模式,这显然是与181、81文,以及第6号令规定内容违背的。记得在2020年末,总局对地方四大OTT集成牌照方的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年度检查,包括对EPG版本、Launcher实际管控方等;也明确要求检查“是否开设电视频道直播或延时频道直播”等内容项。这样的年度大检查应该来说会是每年的例行工作。
最新的总局公示数据中,OTT TV端的用户端口规模达到了9.55亿,如前文所言,基于“可管可控”的前提,对于公网性质的OTT端仍是无法做到开放广播电视直播通道的。
下附本次“通知”原文:
关于收集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情况的通知
各控股子公司:
据悉,近期屡有OTT机顶盒、智能电视终端厂家,违规开展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扰乱了广播电视市场秩序,对安全播出构成严重挑战,影响有线电视业务的正常开展。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有线电视行业秩序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司拟收集各地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终端、软件APP、业务合作方、持牌机构等),汇总相应情况后上报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规范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市场。
请各子公司参照总局2016年第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2016年81号文《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并将相关内容反馈至邮箱:c982231@163.com。
各上市广电网络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文中观点为个人解读,也仅代表编者个人,不代表任何职能部门或中国广电股份公司,请勿更改来源违规转载引发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