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最新情况作了说明。
此前于2020年5月16日时,中信国安已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至2021年3月3日,其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近期,中国证监会则正式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听证会,但最终仍维持了对一些人员的处罚决定。
经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并公示信息,中信国安主要存在以下的违法事实:
1)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信息中,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2)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经过听证后,中信国安及相应的部分责任人发出了申辩材料,提出了请求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查后,决定对中信国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涉及的部分责任人的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据实情分别给与了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决定。因此,最终做出了以下的处罚决定:
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上罚款最终将上缴至国库。
涉及的相关人员违法情况:
1)孙亚雷,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2)李宏灿,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6年4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孙璐,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4)吴毅群,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5)李士林,1997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6)罗宁,1997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7)晏凤霞,1999年10月至2012年9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8)李向禹,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9)严浩宇,2008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