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点政策: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10月18日,国务院公示《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本次批复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几项涉及到信息通信及文化出版的调整项:

1、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2、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需由中方控股)。

4、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北京试点政策: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DV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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