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6日),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召开2022年移动安全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海信、创维、TCL、长虹、康佳、小米、风行等互联网电视厂商在会上共同发布了“OTT终端补充设备标识体系”。
中国信通院方面表示,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实施,有必要提出符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要求,同时能够满足OTT业务场景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本次“OTT终端补充设备标识体系”正式发布,将有效降低OTT场景下不可变设备标识滥用风险,在商业价值和合规中找到平衡。
由于OTT终端厂商众多,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将OTT终端厂商的标识接口进行统一集成,做成“统一调用SDK”供OTT应用使用,并引入支持国产密码算法的CA证书校验机制验证OTT应用的合法身份,确保安全、合规使用。OTT应用面对众多的终端厂商,通过统一调用SDK可以一次性实现标识获取,节省了开发和维护成本。
据悉,中国信通院将推动更多的OTT终端厂商支持补充设备标识体系,并服务于更多的OTT应用,有效降低OTT行业数据安全使用风险,助力整个行业朝着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众所周知,OTT已经成为国内TV大屏入口流量最大的端口,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公示的2021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数据,国内互联网电视(OTT)用户数达10.83亿户;奥维互娱公示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底我国OTT终端(智能电视+OTT盒子)激活总量达3.38亿台,同比增长14.7%。
尽管互联网电视(OTT)产业已经发育了十余年,但按照广电总局仍在执行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典的广电181号文件与6号令),对于互联网电视端仍要求严格执行可管可控这一核心条例,特别是OTT端并不允许接入电视频道直播。
另外,2021年1月广电总局正式公布了《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四项标准文件,可见对“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还是会体现在各个广电端口的。
181号文部分重要条文回顾:
1、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方面
1)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由节目集成和播出系统、EPG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等主要功能系统完整组成,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对所建集成平台应当独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
2)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3)持证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其内容平台向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节目提供路径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时,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不得予以拒绝,并应当提供多种技术和商务合作模式供选择。
4)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
5)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接入服务时,可以依据自身成本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6)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
2、 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方面
1)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
2)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中,新闻节目点播服务仅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
3)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与广播电视一致的宣传管理要求,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内容采集、组织、审核、播出等制度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4)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审查标准、尺度和管理要求上,应当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一致,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
5)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
3、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方面
1)同时开办互联网电视集成和内容服务的机构,应将集成平台和内容服务平台分开设立,分设部门运营,使用不同的播出呼号,保障集成平台的中立性。
2)同一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应当至少为3家以上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提供集成运营服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其集成平台许可证期满将不予换发。
3)同时开办互联网电视集成和内容服务的机构,其内容服务平台除接入到自身集成平台外,还应当接入到1家以上其他集成机构开办的集成平台,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其内容服务平台许可证期满将不予换发。
4)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电视独立的用户管理,计费认证体系,不得与传输网络运营商合作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用户管理、计费认证工作。
5)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和内容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各自承担相应的审查把关责任,集成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所接入的内容服务平台资质是否合法,但不负责对具体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内容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其开办的内容服务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内容管理、版权管理要求,对具体的节目要进行播前审查,承担播出主体责任;内容平台的合作方负责对自身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和版权进行审查,向内容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6)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机顶盒产品,应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有计划地投放,不得擅自扩大机顶盒产品投放的地域范围。
7)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发展计划、方案,应事先报总局,包括所签署的重要合资、合作协议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将牌照载明的业务擅自转授其他机构运营或其他机构合作运营。
4、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管理方面
1)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2)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3)集成机构选定拟合作的终端产品的类型、厂家、型号后,向广电总局提交客户端号码申请,广电总局将按照统一分配、批量授权、一机一号等现行的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编号规则,针对合格型号的终端产品授权发放相应的号段,允许在号段范围内生产终端产品。经授权的集成机构,负责按照唯一原则确定每一台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