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示。
DVBCN注意到,本年度在文化广电领域的政府立法计划中包括了:
1)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2)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3)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播电视法草案。
另外,今年还将预备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这也将是国内首部正式电信法。
根据DVBCN此前报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起草的广播电视法的征求意见,这将会是新中国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
众所周知,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自1997年开始施行、后经过多次修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为主要的管理性文件为基准,而其余总局陆续下发的相关“意见”“通知”“令”“文”等只是作为行政文件或命令补充。
根据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和有关国家文化立法工作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机构以及中央有关单位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对于此次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广电总局此前也表示其主要立法目的:
1)推动实现广播电视领域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融为,可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2)为广播电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制度保障。制定行业基本法,将会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
3)为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提供法治支撑。广播电视是全媒体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4)提升广播电视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基础立法缺位、法规规章制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行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部分业务向社会放开,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视听等广播电视新业务快速发展,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迫切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以点带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新格局。对此,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呼声很高。
首部广播电视法值得关注的条文内容
广播电视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中指明了广播电视活动,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及其相关活动。”
还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视频网站、IPTV集成和传输机构、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均纳入其中,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
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的职责,指“集成并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服务的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站及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的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电影等)的备案、审查程序。
一些此前社会、业内热议度较高的内容如下:
1)“分级制”有望实现?
征求意见稿中这条法文无疑引起的社会反响最高,因近些年来从广播电视到网络视听,各方对于是否需以及如何建关乎“未成年人专门的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传播机制”特别关心,较于以往的模糊不清甚至是“一刀切”的做法,更能让公众所接受。因此该相关法文也被认为是“分级制”条文了,具体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2)广电网络设施入宅难问题有法可依
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居住社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预留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设施建设空间及配套资源,并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设施运行、维护提供必要条件。”且“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关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正式将广电设施在如居民居住区等预留写入法文中,也就进一步为有线电视有效入户等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3)政府资金、金融信贷均能扶持广电企业发展
在扶持方面,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广播电视发展,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广播电视的投入力度。”
此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保险、担保等服务。”
4)规范主创人员酬劳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针对于主创人员违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也进一步指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5)应急广播建设写入法文中
作为幅员辽阔的国家,对于自然灾害等响应机制的建立,近些年逐渐明朗,广电领域正持续推进应急广播体系的建成,此次征求意见稿已将应急广播写入了法文中。
指出“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提高应急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性、覆盖面。”
“灾害事故多发易发频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标准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
6)视频等节目上传者将落实实名制
信息网络传输中最严峻的问题在于面向“user”类的平台化监管化最为麻烦,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伴有这些属性的集成播放机构有统一的监管及审核要求,自然会对各类UGC、PGC等长短视听平台均有影响。
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核制度。”
此外,“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
7)广电频率频段管制方式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机构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传输、覆盖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核定的技术参数发射、转播相关节目。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及相关技术参数不得擅自使用、变更,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
8)特定广电公共服务有法可依
国家支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发展,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广播电视机构,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