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近日印发的《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已对外公示。
“暂行办法”指出,应急广播信息是指经应急广播平台,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播出的应急广播信息。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优先发布防空警报和预警应急信息,适度播出理论政策、社会治理、科普知识等相关信息。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信息;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4)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社会治理信息;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播出流程徐遵从以下规定:
1)播出紧急类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包括紧急类信息的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应急广播平台根据指令快速播发。
2)播出非紧急类信息,须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指定授权部门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负责统筹播出部门要不定期对所属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非紧急类信息编辑制作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3)播出非紧急类信息流程:信息发布部门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指定授权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应急广播非紧急类信息播出审批单》,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当地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负责对信息的来源以及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进行播出。播出信息由平台直接将文字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息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播出。
4)应急广播平台要建立完善信息播发管理机制,管理人员要对信息发布全过程进行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预警信息在发布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严防非法信息播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终止播出。
5)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相关活动。
6)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
7)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的频次和时长,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
在播出责任方面:
1)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应急广播平台播出机构负责信息的安全播出,并对播出效果进行评估。
2)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3)乡(镇、街道)、行政村通过各自应急广播平台播出信息,分别由乡镇(街道)党委、村支委负责。信息播出审批材料须存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