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该草案相关意见。
文件中指出,为了规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本市信息化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和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设置、使用、维护、迁移、拆除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对信息基础设施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海底光缆保护、管线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
在依法保护条目中,信息基础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依法建设、设置、使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主体责任方面,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义务,加强设施建设,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改善网络条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质量。
相应的部门职责:
1)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
3)市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的信息基础设施。
4)规划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在“平等接入”相关条目中:
1)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3)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在分类管理方面:
本市实行信息基础设施分类管理制度。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重要性、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形成信息基础设施分类管理目录,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违反平等接入要求行为的处罚:
1)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通信服务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予以处理。
2)电信业务经营者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或者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通信设施的,由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理。
对破坏信息基础设施行为的处罚:
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