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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2022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数字雄安高峰论坛”举办期间,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络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亓峰作了题为《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主旨演讲,本文为DVBCN笔者依据亓峰教授的线上发言结合个人理解而作。
自“文化强国”战略提出至今已有十余年,但在任务时间表制定等方面明显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段,其原因之一便在于支撑发展所需的相应技术及产业化条件还是存在着严重短板,因此需要对理论、技术、产业规划等方面进一步作出科学的规划。在这期间,国家又在政策文件及重大会议中提出了涉及“文化科技”、“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数字化战略”等系列关键词,经历了十余年的政策、标准、试点等方面的准备,为文化数字化战略等在接下来实施过程提供了支撑。
在中办国办今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了八大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相关政策具体内容以往DVBCN文章中已作出了多次罗列及权威人士解读,就不再具体指明。
作为一项国家级别的重大战略,落实的重点抓手可从《意见》中找到说明,即“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为抓手”,其包含了产业体系、术语体系、技术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在内的五大体系,核心为产业体系,其他体系是为之服务支撑的。
1)在产业体系方面
主要总结为“两侧四端”,“两侧”即供给侧与需求侧,“四端”则是资源端、生产端、云端、消费端。
资源端以完成文化资源的汇聚,进而关联形成文化数据库,数据库又规划了三类(其一是文物古籍美术、地方戏剧剧种、民族民间文艺、农耕文明遗址等数据资源库;其二是“红色基因库”;其三则是包括思想理论、文化领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文艺等不同领域的文化专题数据库);
生产端主要指各类文化机构通过解构、关联形成的文化资源数据,并通过重构形成可消费的各色文化数据内容;
云端则是按照物理分布、逻辑关联等建设并贯通各级文化数据服务中心,目前规划了全国、区域及省级三级的文化数据服务中心,同时还要部署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支撑各个法人机构及个人开展建设“数据超市”,并能以依法合规的开展数据交易;
体验端主要建设或升级各类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以促进文化消费。
连接以上各端的便是国家文化专网,其是基于有线电视网络资源基础设施而形成的。
整个产业体系一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监管保持守正创新,另一方面也是个开放的生态,通过文化数据库关联汇聚各方文化资源数据,通过文化数据平台的交易和分发能力促进线上线下的文化数字化传播和体验。
2)术语体系
整个术语体系定义了18个专业术语,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提供了规范的交流语言,主要涉及文化数据(包括文化数字内容、文化资源数据)、产业环节(供给端、生产端、云端、需求端)、资源端/数据库(包括中华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中华文化素材库)、生产端(包括文化机构、文化生产线)、云端(包括文化数据服务中心、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国家文化专网)、体验端(包括文化体验设施、文化体验网关、文化体验驻地网、文化体验装备)。
值得留意的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并未有专有的技术体系,主要还是强调对现有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通用技术的应用,各技术环节对文化生产(涉及文化计算)、文化传播(全息传播)、文化体验(极致体验)、运营监管(数据服务)起到了相对应的支撑。
3)技术体系
在解决的一些重要技术及理论问题中如“文化数字化的科学问题到底是什么?”,较为认可的答案是数字化文化极致体验需求引发的数字灾难问题,这或许也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问题;还有像“文化大数据的关键技术有哪些?”,可统称为是文化计算技术;还有像文化计算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问题等等。各相关业界也在不断取得进展,以支撑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需要。
4)标准体系
自2019年起,中宣等部门已组织各相关单位制定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相关标准制定工作,2020年发布了《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并规划了60余项标准,涉及基础应用、监管、资源端、生产端、云端、需求端等,目前已发布了20余项团体标准。
5)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可以说是产业体系的决定因素,涉及的组织包括中央党政机构、国家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文化机构、中介机构等等,今年8月首个全国交易平台已在深圳试运行,未来还将有各省级的交易机构等出现。
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各个规划环节,可能显现的文化数字化产业空间如以下格局:
1)文化计算全息采集装备及服务
涉及了文化机构、数字化采集企业,涉及产业规模数百亿;
2)文化数字化生产工具箱及服务
涉及到了文化数字内容的各生产企业,预计规模上千亿元;
3)文化计算服务平台
涉及到了文化大数据服务中心的各环节,设计规模上百亿元;
4)文化计算服务
涉及到了文化数字内容交易主体,涉及规模上千亿元;
5)文化数据专网通信设备
涉及文化专网建设及算力运营企业,涉及规模百亿元;
6)文化计算体验装备(互联网等线上)
涉及互联网文化运营企业,涉及规模百亿元;
7)文化计算体验装备
涉及文化体验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企业,涉及规模达千亿元。(文 张晓宝/DV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