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对外公布,该条例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1)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中心及其产业集群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2)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经营性数据中心、物联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以及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在具体的规划建设方面: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扩容升级,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等建设,指导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加快物联网网络设施的规模化部署。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协同规划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宽带网络改造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和互联互通,加快广播电视网络与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提升广播电视网络乡村通达率。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等信息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广电分前端机房、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权利。
除配合建设、运行和维护产生的必要成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鼓励和引导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放数据资源、平台计算能力等,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创建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动构建协同共生的信息技术产业创新创业生态。
在法律责任方面:
若违反“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条款者,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若违反“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等条款者,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若违反“擅自拆除、迁移信息基础设施”者,由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