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鼓励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12月14日,经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对外公布,该条例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DVBCN梳理了其中一些条款以供了解。

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1)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空间资源,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

2)感知物联网

感知物联网建设应当支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安全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提高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3)算力基础设施

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协同周边城市共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提升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

支持对新建数据中心实施总量控制、梯度布局、区域协同,对存量数据中心实施优化调整、技改升级。

4)新技术基础设施

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对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5)数据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公共数据特定区域,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持有、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进行数字化仿真,并对所形成的数字化产品持有相关权益,但需经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经其同意。

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

支持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查和交易记录,建立交易异常行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6)数字产业化

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鼓励数字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远程办公等在线服务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有序引导新个体经济,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创客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

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试验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智能停车、智能车辆维护等新业态。

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规范推广利用智能康养设备的新型健康服务,创新对人工智能新型医疗方式和医疗器械的监管方式。

支持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的跨学科知识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以数据驱动产、学、研、用融合。

7)产业数字化

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在线教育、在线旅游、网络出版、融媒体、数字动漫等数字消费新模式;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鼓励开发智慧博物馆、智慧体育场馆、智慧科技馆,提升数字生活品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物联网、遥感监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以及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创新发展。

8)智慧城市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领域相关工作,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城市运行生命体征监测,在市政管理、城市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各级决策“一网慧治”相关工作,建设智慧决策应用统一平台,支撑各级智能决策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引导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开展数据智慧化应用。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场景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和产业孵化的条件。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开放清单。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放应用场景,采用市场化方式,提升自身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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