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山西省司法厅公开征集对《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意见。
征求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和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
1)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及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2)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
3)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
4)公共阅报栏(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电影公益放映设施设备;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
车站、机场、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对特定人群服务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公共阅览、数字文化、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2)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疗养院等场所,提供适宜特定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
在数字化建设方面:
1)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全省公共文化网络平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公共文化网络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推动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
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建设,并与省公共文化网络平台对接。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阅读服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验、艺术普及、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
在购买服务方面:
1)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制定并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性意见、目录以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