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征求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新规意见:网络剧片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3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通知,就《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所称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联合制作,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

2)协助制作,是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制作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中方提供劳务或者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制作方式;

3)委托制作,是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制作方式。

根据说明,2004年9月21日《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41号令)正式施行以来,在规范中外电视剧合拍、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外合拍实践的不断发展,为更好地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创作和产业发展,有必要对41号令进行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正式将网络剧片纳入了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定,将“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网络剧片”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另外与即将同步废止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相关条款做具体对比可发现,对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都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还明确了“符合本规定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相关调整后的条文如下:

1)符合本规定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

2)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者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中方投入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3)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撰稿、导演、主要演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等)中,中方人员比例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4)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应当提交完整的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五百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的剧情梗概。

5)送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当提交每集不少于五百字的剧情梗概。

6)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参照本规定执行;在相关条约、协定中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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