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外公示,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明确,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详细的内容可参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