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经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已对外公示,该“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落实“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际协商合作机制作用,促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标准统一规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字技术协同创新等。鼓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泛在互联、智能感知的物联网,推进基础设施、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发展下列数字产业集群:
(一)光电子信息;
(二)集成电路;
(三)新型显示;
(四)智能终端;
(五)信息通信;
(六)软件信息服务;
(七)数字算力及存储;
(八)北斗;
(九)信息安全;
(十)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积极培育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新兴数字产业,前瞻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动通信、元宇宙等未来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速传统产业向智能制造转型,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增强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供给能力,打造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化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应用,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线上新型消费加快成长,支持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发展“丝路电商”,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在文化、旅游产业的推广应用,发展线上展示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服务新模式,加快动漫、电子竞技、数字出版、视频直播等泛娱乐产业快速聚集发展,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完善全域智慧文旅综合服务平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