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行业今年可谓是频频“深陷”风波,整体业界也特别关注后续广电主管部门的新治理政策走向,而今天(6月15日)举行的第25届中国智能视听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上,DVBCN笔者注意到广电总局广科院有线电视技术研究所所长张伟就以《互联网电视高质量发展的思考》为题分享了一些观点及正在制定的一些相关举措。
按照广科院方面对互联网电视形态的定义,互联网电视是以智能电视机为主要接收终端,通过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接收视频及图文信息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电视形态。
众所周知,互联网电视主要的政策文件还是以2011年广电总局发布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为主,也就是业内都熟知的广电“181号文”。该文件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当时还是主要提出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
整体的互联网电视业态参与方包括,内容版权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网络服务商、互联网电视终端为主。在实际运营中,五大参与方主要的获益模式为:
1)内容版权方
收取内容服务平台版权费或用户节订购费分成。
2)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
收取终端用户的节目点播订购费和信息服务费等,也会收取广告商的广告投放费。
3)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
收取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集成费。
4)网络服务商
主要是向用户收取宽带费,也向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或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收取内容分发和传输加速的费用。
5)互联网电视终端
向用户销售互联网电视终端并收取费用。
在互联网电视持续多年的爆发式增长中,已逐渐脱离了最初的设想,互联网电视诸多付费问题也就开始显现了出来,特别是涉及的付费主体已经变得非常之多。如集成平台与内容服务平台(代表性的七家OTT集成牌照商为主),还有内容版权方(当前直接参与收费有5家,但有大量的间接收费的厂商),终端厂商(主要收费的有15家)。根据广科院的统计,互联网电视的各种直接与间接的收费包有数百个,终端厂商占有为最大。
已统计到的互联网电视收费专区共涉及224个,覆盖到了影视、教育、体育、健康、文艺等内容,其中,涉及的EPG专区102个,APK收费专区122个;单片付费共涉及73个专区,其中,独立的单片付费专区64个,混排的单片付费专区9个。当然,这些数据是一个整体的总数数据,不是指用户单个电视端的数量。
琳琅满目的收费包通常是堆叠在了用户的互联网电视中,相互关联,相互推荐。涉及到了众多的收费主体(7家集成方、众多的版权方、终端方、网络方等等),涉及到了不同的产品名目(专区收费、单片收费等等);此外在渠道收费方面,移动端要收互联网电视端会员费,厂商公众号要收互联网电视端会员费,电信运营商要代收互联网电视端会员费,而互联网电视端会员捆绑了移动端会员也要收费。实际上,不同区域、渠道的收费包、会员等价格还会有差异。
这也是互联网电视近一年多的频繁热搜中,所谓的“套娃”收费的主要原因。
主要反映的互联网电视收费典型问题包括以下:
1)收费专区多
除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终端厂商设立的收费专区外,儿童、综艺和体育等内容也会有独立专区,各专区需要分别开通不同会员后,才能观看对应专区内的内容。
2)部分内容收费专区内置单片收费
在互联网电视用户已购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或终端厂商提供的影视专区会员后,专区内仍有节目需按片额外付费。特别是,新近热播影视内容除独立打造收费特色影院专区外,也被混排在其他已收费影视专区内。用户进入已购买的影视专区后,选择新近热播影视内容时,会被要求为本内容支付额外费用后才能观看。
3)会员权益捆绑销售
互联网电视用户在购买视听应用会员时,同时被捆绑了移动端的视听应用会员。比如,在互联网电视终端购买某白金会员需要348元,购买后被强制捆绑开通了移动端某会员权益,但用户无法仅购买互联网电视端权益。而用户在移动端购买某白金会员价格为238元的权益时,其可以不包含电视端权益。
4)互联网电视视听应用会员在不同终端不能互通
同一个视听应用的会员在不同品牌的终端不能通用。比如,某电视品牌的某视频专区和另一电视终端的某视频专区权限不互通,且这两个专区的权限和用户单独安装的APK的观看权限也不互通,对应的会员权益用户就需要分别购买。
5)诱导用户自动续订,设置繁琐退订操作
互联网电视用户开通的互联网电视各类会员到期后,一般不征求用户意见就会自动续费开通新的会员周期。互联网电视终端上的各类会员是按照不同服务时长进行付费的,用户可以选择月度会员、季度会员或年度会员。但在会员设计上,集成平台和终端厂商会诱导用户优先选择连续续订会员,并尽量隐藏了关闭续订功能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在当前市场上,涉及到互联网电视“套娃”收费等问题的几乎是行业性的问题,因此涉及的风波不断,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
造成互联网电视混乱收费问题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1)终端厂商的越位
在国内互联网电视终端的激烈竞争中,纯靠电视终端的收入已获取不了更大的收益,因此终端厂商推出了大量的收费包的形式,与内容方等形成了合作。
2)集成平台的缺位
按照“181号文”,互联网电视(OTT)集成运营要由7家集成平台(播出机构旗下)负责,但在多年发展中,还是出现了权利的让渡,集成平台也在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有诸多的欠缺。
3)内容版权方的渗透
收费包的实际定价、权益等基本由内容版权方主导,使得集成方等议价能力较低。
在后续的发展方面:
1)管理回归本源
主要还是要按照“181号文”,由集成平台负责统一管理,更要严格地执行下去。
2)切实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需要注意宣传引导作用,避免过度的泛娱乐化。
3)完善业务形态,做好新业务管理
OTT技术依然存在着安全性问题,因此频道直播仍需要谨慎研究,新业务形态扩充完善时更需要做好管理。
据悉,总局广科院也在研究对投屏服务的安全管理办法,投屏也是OTT行业业态,正与集成平台合作进行提出一套逻辑合理、安全可靠的投屏服务管理系统,只有准入、允许的内容才能进入到投屏中,逐渐由“白名单”制转变为“黑名单”制。
此外,广科院还在持续研究云化轻应用业务的模式和管理办法,电视端的云化轻应用主要是面临管理困难的问题,因此当前主要是考虑以一些方便审核、管控的轻应用及主体来实现在可控的主导平台上试上线,这也需要集成平台重点参与。
未来,机顶盒产品将会慢慢淘汰,届时所有的大屏视听将主要会基于电视端实现,无论是有线电视、IPTV还是互联网电视,届时全媒体的软终端方式都将基于电视屏提供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