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备受关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对外公示,DVBCN注意到文件中继续对《广播电视法》和《电信法》等草案的提请审议做了进一步的安排。
先来整体了解下,本次“立法规划”将各法律草案按照条件成熟度分为了三大类: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9件)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51件)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而《广播电视法》和《电信法》的草案均位于第二类项目,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均为国务院负责;值得一提的是,《电信法》给出了括弧说明——“无线电频谱资源法,一并考虑”。
这三项新法已经筹备了很多年,也一直受到了多个行业领域的广泛关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主要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为主,但都没有专门的“法”。结合近些年来DVBCN的持续追踪相关文章,笔者就重点梳理些三部新法草案的一些历程及相关条文情况。
一、我国首部《广播电视法》(草案)
在2019年广电总局印发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中就已作了规划,在首项力争实现专门法律出台的工作中就提出,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的立法进程,10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在2021年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已提出,推动《广播电视法》制定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在2021年3月,广电总局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因此该《广播电视法》也将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
在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公示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播电视法草案”写入到了该年度的文化广电领域的政府立法计划中。
在2023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中还曾提到,2023年广播电视法治工作安排中,将重点推进《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工作。
202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广播电视法草案》列入到了“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中。在相关说明中,《广播电视法草案》涉及的是“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
根据先前广电总局在《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说明,制定行业基本法,将会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基础立法缺位、法规规章制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行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居住社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预留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设施建设空间及配套资源,并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设施运行、维护提供必要条件。”且“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关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正式将广电设施在如居民居住区等预留写入法文中,也就进一步为有线电视等广电网络的有效入户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将应急广播写入了法文中,指出“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提高应急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性、覆盖面。”
“灾害事故多发易发频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标准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首部《电信法》(草案)
若有一些了解的话,《电信法》(草案)整体的进程更是经历了尤为漫长的过程,至今为止还尚未完全通过。
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法》相关草案已经在着手制定了,后续的近二十年间《电信法》的草案始终未能提交审议,可见其所涉及的监管体制、具体分工等工作复杂度还是超出意料的。
根据2016年的《电信法(征求意见稿)》,其主体目录便已经具体到了电信市场准入、网间互联互通、电信资源、电信业务资费、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通信保障等等,对包括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市场竞争、电信资费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规定了具体的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5月公布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制定《电信法》相关事项列入到了2023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预备审议项目中。
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式对外公示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电信法草案》被列入到了“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中。
当然,DVBCN经过实际查询了解到,电信法的制定工作计划多年来均会进入到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工信部的相应规划及政策文件中,且工信部相关具体责任部门也一直在持续做电信法制定的相关调研以及推动工作,在近一二十年间的工作动向中,均能看到电信法的相关内容。
三、我国首部《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案)
在工信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要点中就有具体提出,继续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研究,多年来也有许多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提出建议制定或推进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
根据工信部曾经反馈的情况,2018年以来已经重点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必要性、拟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机制、资源市场化配置、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协调机制、电磁空间安全保障等内容开展研究论证,已形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稿)》。
2021年也已提出将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列为有立法必要的项目,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3年3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期间,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会同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到会汇报《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进展情况。相关负责人已经建议将《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无线电频谱资源法(草稿)》的主要内容中有提到,要明确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无线电管理领域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统一领导,各有关方面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确立国家无线电频谱战略纲要的法律地位,健全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统一规划的制度规范。明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获得部分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更好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配置、流通。
明确频率调整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范围,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等,并制定频率许可、监督检查和收回的闭环政策体系,为频率调整补偿提供制度保障。可建立国家层面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归口管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