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已对外公示。
工作目标方面提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流程遵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依法落实备案管理、安全评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日志记录留存等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例如,测试验证、跟踪等)等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
企业应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具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施,具备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的能力。
人机交互要求中有提到,车辆应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声音、照明、光信号、无线电信号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或相关设施进行交互。
网络、数据和无线电安全要求方面,应保证搭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车载通信设备依法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要求。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应当具备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