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经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并公布,该促进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的先进典型,营造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舆论氛围。
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依法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促进条例中还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创新,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民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创新平台的;
(二)自主创新研发,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或者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
(四)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
促进条例中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因检测、维修、改造等原因需要中断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五日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