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2亿余元!某地违法机顶盒销售大案成省公安厅典型案例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筛选出了10个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并向外界公布,DVBCN注意到,其中便涉及到了一例违法广电机顶盒相关业务的案件。

案件的主要情况及处理如下:

“2020年8月,达州市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杨某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军、杨某建等人大量生产未经国家许可的非法机顶盒,并通过与某卫星电视有限公司合作,获取节目源后,在国内17个省市发展销售商,搭建了庞大的节目续费及非法机顶盒销售网络,涉案金额2亿余元。

2022年8月,专案组在广东深圳、湖南郴州、四川成都等地集中收网,成功抓获胡某军、杨某建等涉案人员45名,收缴违法机顶盒等设施1万余件。2023年8月,渠县人民法院对胡某军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合计没收非法所得980万元,并处罚金992万元。”

本次公示案件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作为违法进行的制售机顶盒及相关广播电视业务服务,其覆盖省市区域较为广泛,尤为是其涉案人员竟然还能获取到卫星电视传输运营公司的节目源授权。

据DVBCN了解到,该案件当时是被公安部列为了部督案件,因此在案件彻底告破后已对外做了相关公示。

据悉,2017年以来,深圳某公司在涉案人操纵下,打着生产正规卫星机顶盒的幌子,除生产正规机顶盒外,在额外获得由境外某卫星电视有限公司提供非法节目源进行有偿授权后,秘密在湖南、深圳的代工厂违规生产网络机顶盒,再将该系列网络机顶盒推广销售至全国,涉及21个省、直辖市,一级、二级代理商涉及广东、山东、江苏、河南等15个省份。

而这些非法境外节目,有的带着极端政治倾向、有的是淫秽色情内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同时,专案组发现,接收并传播这些电视节目的服务器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非法收看的人群也遍布全国各地。

按照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另外,广播电视节目按规定必须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整治持续在跟进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3年媒体报道中还有一则典型案例——湖北首例非法经营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案,该案已经于2022年6月28日经远安县法院依法宣判完毕。

根据法院的公开案件信息,2018年,武某某、龚某等人私自研发名为“万象直播”的电视网络接收软件,采取注册会员并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进行销售,注册会员达170余万人,涉及22个省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利5800余万元。

经湖北省广播电视局认定,“万象直播”软件为“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万象直播”安卓版软件能够非法接收210套境外电视频道,苹果版软件能接收247套境外电视频道。

而上述涉案的五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一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非法获利的5800余万元被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此外,并处罚金共计3800万元。

众所周知,广电系统正在进行电视“套娃”收费及操作复杂的综合治理,特别是去年还顺带治理了一波OTT(互联网电视)违规开展电视直播行为,使得“电视家”这类以聚合名义违规解析盗取他方电视直播源并向用户提供OTT直播、甚至收费的OTT应用得到了遏制,且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地热议。

而近日有《北京晚报》等官方媒体调查发现,许多平台存在着销售推广“破解版机顶盒”的情况,甚至仍有一些暗藏的OTT直播应用继续在提供违规服务。

在2023年上半年起,陆续有包括福建、 黑龙江、四川、天津、云南、河南、甘肃、吉林、广西、山东、内蒙古、河北、辽宁、江西、陕西、广东、宁夏、贵州、湖北、海南等二十多家省级电视台、台属广电集团、广电新媒体公司等联合签署了《电视频道联合维权声明》。各家一再强调了拥有本台电视卫星频道、地面频道及所有频道包含的电视节目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始取得或经授权获得)和广播组织权,各广播电视台的新媒体机构拥有本台的合法授权。对未经授权的转播、盗播、盗链广播电视频道信号等侵权行为进行了法律追责警示。

按照相关广电部门的界定,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

1)“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

2)非法互联网电视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等产品形态;

3)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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