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对外公示,该办法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到,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中央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中央单位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监督重点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