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公示了《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报批稿。
该文件规定了网络视听收视指标的定义、分类、统计要求和计算方法。适用于采用电视大屏、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投屏等方式播放的网络视听点播内容的收视指标计算。
在指标统计要求中:
1)全面性要求,应基于全部采集用户行为数据开展相关指标计算。
2)必要性要求,应按最小化原则使用符合GY/T 351—2021规定的脱敏数据。在开展本文件指标计算时,不应收集和使用非本文件指标计算所必要的数据。
3)规范化要求,应使用符合GY/T 350.3—2021规定的规范化数据进行网络视听收视指标的计算。
4)用户有效性判定要求方面:
应在指标统计前进行用户有效性判定。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用户,不应纳入各项指标的统计:
a)在1min内产生多于60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b)在1d内产生多于10000条收视行为的用户;
c)采用视频刷量软件等非常规操作手段播放视频的用户。
5)有效触达要求,对于时长不小于2s的内容触达,记为有效内容触达;对于时长不小于1s的广告触达,记为有效广告触达。
6)有效播放行为判定要求:
对于内容收视行为中的播放行为,应进行有效播放行为的判定,以下条件均满足的应视为有效播放行为:
a)播放速率小于3倍速的播放行为;
b)收视时长大于3s的播放行为。
7)统计周期判定要求,对于单次播放标识相同的一组收视行为,应使用第1条收视行为的开始时刻判定该组收视行为是否计入统计周期;对于不含单次播放标识的收视行为,应使用收视行为的开始时刻判定该收视行为是否计入统计周期。在统计周期开始时刻或结束时刻产生的收视行为应计入统计周期。
8)用户数统计要求,宜按照GB/T 41391—2022的规定,基于可变更的唯一设备识别码统计用户数指标。
9)播放行为时长统计要求,对于1条播放行为,在数据分析过程中,时间边界均应为闭区间;统计时长时,时间边界应分别记录为行为开始时刻和行为结束时刻。对于1条播放行为,播放时长大于内容时长的部分不应纳入统计。广告收视时长不计入播放行为时长,如内容前置广告等。
10)播放次数统计要求,应基于单次播放标识统计内容播放次数及其他播放次数相关指标,1个单次播放标识记为1次播放。在收视行为集合中不含有效播放行为的单次播放标识不计入播放次数统计。
11)完播统计要求,宜采用实际收视时长进行完成播放统计,完播统计的时长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统计周期内同一用户对同一内容进行多次播放,在判定完播时应全部纳入实际收视时长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