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湖北省省长王忠林签发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禁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实行歧视性的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