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工信部向包括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单位印发的新修订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对外公示。
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根据解读,新版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在管理政策方面
一是考虑到RFID产业发展趋势和频率使用情况,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原规定中的840-845MHz频段,明确RFID设备工作频率为920-925MHz。
二是明确RFID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FID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三是增加对邻频铁路专用频率的保护,即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时,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2)在技术要求方面
一是考虑国际移动通信(IMT)技术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二是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以提升RFID设备抗干扰能力。
“规定”指明,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