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到本月初的时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广电等行业媒体较少有提及的。
就广电网络企业的话,过往的改制(包括事转企及股份制改革等)过程中,各地大部分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但也确有不少员工仍具有事业编制,特别是一些县市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与广电网络业务合二为一的必然还存在着事业编制。
近些年也随着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广电5G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也不断有地区统筹推动了转企改制的进程,特别像湖南电广传媒、原湖南有线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基本原则还是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的处理了事转企的编制问题。
据DVBCN的核查,此份山东省的文件实际上并非是该省全新的“事转企”文件,其实在2019年1月山东省就已印发了名为《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文件,该“意见”是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而今年发布的“意见”其实就是在2019年版文件的基础上做了些部分内容的调整,算是对“意见”的新修订版。
当然,实际上“事转企”本身是个老话题,也并非是山东省近几年才开始做起的,在上述2019年版“意见”之前,山东省还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等政策。
若要继续溯源的话,山东省还有《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4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政策。
因此,某些自媒体甚至官媒所用的山东省“砸了铁饭碗”、多少人告别“铁饭碗”之类的标题还是对过往政策考据的较少。如前面所言,2024年版的“意见”与2019年版的“意见”其实大体基本原则、方式方法、举措措施等相同,部分内容细节做了删改或增添。(新版文件字数上其实比老版少了千余字符。)
DVBCN大体梳理新版“意见”的一些变化以供了解,毕竟“事转企”对文化广电等系统影响还是较大的,广电网络行业中也依然有不少人对编制问题较为上心,也来看看这次风头上的山东省政策有何新变化。
在第一条“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一)”其实增添了半句话“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算是对转企后的编制身份消除的一个明确的补充程序。
在“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驻济转制单位”部分也增加了半句话“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后面衔接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内容。
“自转制基准日起”改为了“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国家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
在“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部分,“生育保险”列在了基本医疗保险内容中,新增了“工伤职工在转制后新发生的费用,由转制后的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内容。
在“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部分,对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方面,原先的是“1-3个月生活补贴”改为了“2-4个月生活补贴”。
取暖补贴方面则改为“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仍按事业单位执行,列支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版的是“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这里新版做了具体的区分。
在“五、内部退养”部分,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内部退养人员增加了“计发办法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一项。
在“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部分,删除了“(三)”“(四)”的内容。
在“八、费用的列支”增加了“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完整内容为“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十、工商登记”改为了“十、企业登记”(具体内容也变更为企业登记),“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为“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删除了较多的内容,改为“(二)办理企业登记时,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出资人(股东)、高管人员应配合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实名验证。”
在“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部分,对转制单位的工伤职工(包括老工伤人员)增添了“新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在“(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方面,新增了“公有住房”,完整表述为“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还新增了“转制单位腾退后的闲置和对外租赁房地产等,经审核不适合留作存量办公用房、周转住房的,移交省级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平台运营管理。”
其余还有一些删改或新增等内容,DVBCN就不具体列出了,从以上主要的更新内容可以看出,这次山东省“事转企”改革新版的“意见”还是明确了一些细款,并新增了具体的针对性福利保障措施,整体原则和操作方式其实并未发生特别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