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科技创新。
“条例”指明,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支持自由探索,强化目标导向,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结合本省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要,推动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决策体系和统筹协调运行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场景;建立健全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等激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鼓励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产教融合园等专业孵化载体,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验证、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专业孵化载体应当重点考核创业服务和孵化企业能力,不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各类创新主体可以将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孵化科技型企业。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建立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政府、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