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此次政策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策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由于针对的是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税务政策,因此也必然要与广电网络文化国企等单位息息相关。
公告中明确,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主要的税收政策内容如下:
1、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3)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1)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新政策都有哪些变化?
根据官方的权威解读,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
1)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2)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3)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小结:
众所周知,当前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仍在稳进的推进之中,从央企到地方国企,也在适当的根据形势所需进行改制、重组。而广电网络企业均为完全的国有文化企业,二十余年来,许多地方广电网络企业实现了事转企及改制的变化,相信业界均已相当熟识了,至今为止仍有一些地市县级其实还存在着未全然实现转企改制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了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中心)事业与广电网络企业运营一体化下的编制身份等情形。
国家也一直针对有线电视等行业的企业化改制制定并延续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企业的税收免除等多个配套政策,而此次两中央主管部门有针对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涉及的印花税制定了相关政策,可进一步为深化国企改革及需进一步实现改制、重组的企业提供以更全面的税务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