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更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依然在列

9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通过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正式对外公布,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而上一次更新是在2021年。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和电影、出版、新闻等众多具体行业项目依然被列在外商投资禁止投资清单中,包括广电网络行业所涉及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DVBCN梳理了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涉及的信息通信、文化广电等相关领域以供参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3)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7)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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