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征求《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其中有涉及到:
1)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推广和创新发展。
2)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建设和资源共享,推进开展试用系统先行试验。
3)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架构、技术体制等兼容互通以及频谱资源高效利用,构建系统完备的产业体系。
4)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为地形气候复杂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无信号覆盖区域,以及地面通信网络弱覆盖区和易中断区、海岛海域等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
5)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火灾、洪涝、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6)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7)积极推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探索技术融合新应用新业态,培育、发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生态。
8)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确定服务资费标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9)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前端节目集成平台应当接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监测监管系统和收视大数据系统。
10)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11)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