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开征求《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10月8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公开征求《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广东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数据相关标准建设,依法对数据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网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各级各部门应当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级政府、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应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数据相关工作,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应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加工使用的权益,包括清洗、变换、归集、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合法持有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他人数据,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本省加强查处在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合规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引导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公共数据采集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省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采集清单编制规范和本机构职能配置编制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纳入共享范围的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的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集数据,切实为基层减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结合发展模式,形成企业数据分类清单,鼓励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与数据质量。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全流程数据采集和标准化治理。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转换,实现多源异构数据汇聚融合。鼓励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科研、文化、交通运输等领域建设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

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条件时开放。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但是,经过依法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应当开放。

数据基础设施方面,本省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联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专属数字空间,接入数据交易场所、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数字化节点,依托数据资产凭证实现数据流通全流程记录、溯源,为数据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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