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情况作了说明。
根据公示信息,东方明珠的全资子公司五岸传播在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运营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为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旗下从事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开发运营的主体。为保证后续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开发运营,五岸传播与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上海文广集团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五岸传播“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的对外转授权利,五岸传播可以自己名义对上海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
上海文广集团持有公司46.69%股份,系其公司控股股东,五岸传播则为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2024年1月至本次公告,东方明珠与同一关联人已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为3.98亿元。
据悉,“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系指以视听节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目、短视频、音频、音像素材资料等)为客体的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版权”“新媒体版权”和“其他权利”。
“传统媒体版权”是指以无线频道频率、有线频道频率(含数字广播电视)和卫星频道频率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新媒体版权”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传输,以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媒体终端播放和交互式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授权内容为对象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衍生开发权利。
定价原则方面,因视听节目内容版权运营的特殊性,本次授权经营协议中涉及的授权经营费用,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东方明珠表示,本次其公司全资子公司五岸传播与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是五岸传播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