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CDN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加速服务

7月7日,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备案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未备案网站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文件明确规定将加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及IP地址的管理。工信部要求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未备案接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备案接入网站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工信部:CDN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加速服务-DVBCN
此次通知可能秉承2016年12月7日工信部印发的《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当时文件规定:与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的企业应按照网站备案管理要求,建设相应系统并与部、省“备案系统”对接,及时报备IP地址使用情况,不得为未备案网站、列入黑名单的网站提供CDN服务,接受企业注册地及网络接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管。
 
  文件全文:
 
  工信管函〔2017〕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日,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未备案网站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接入服务企业普遍存在未备案网站接入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6〕485号)要求,加强网站管理,现就进一步开展打击未备案网站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属地接入服务企业(包含跨地区接入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其立即停止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加速类服务)。同时,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对未备案接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备案接入网站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我局将定期下发未备案网站列表,请接入服务企业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协助查处,对于核实的未备案接入网站(包括为未备案网站提供加速服务的),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进行处罚;在核实未备案接入网站过程中,如发现接入服务企业IP地址未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变更,依据《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34号)进行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请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部网站对接入服务企业处罚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相信此次文件的发出也是基于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初衷,继续强化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基础管理中网站主办者和接入地溯源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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