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被指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及采用技术手段替换播放页面,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至石景山法院。日前,石景山法院判决暴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其向合一公司赔偿59万元。
优酷诉暴风不正当竞争
原告合一公司起诉称,原告是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之一优酷网的合法经营者,通过优酷网及其客户端向最终用户提供各类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的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面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为最终用户提供“免费+广告”的体验模式。
经原告核查并公证证实,被告网站提供的暴风影音软件及加载的快看浏览器软件聚合了原告网站上大量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以及内容。被告在利用上述客户端软件播放原告网站节目内容时,所有的播放页面与原告原有的播放页面均不一致,真实播放页面的相关广告等内容被拦截和屏蔽。被告通过这种假“转链接”方式,一方面直接为第三方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另一方面,把原告正常经营所应有的用户访问量转到被告,使原告预期的广告收益化为零,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暴风自认为无过错
被告暴风公司则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并无过错。虽然被告公司网站上设置了影视栏目,但涉案视频并未列入其中,不能仅凭栏目的设置认定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被告仅仅是在用户与被链接网站即原告网站建立了一个涉案视频播放的技术通道,本质上属于搜索链接的范畴,该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即使原告有损失,原告损失和被告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不能证明从被告平台上链接至优酷网HTML5(简称H5)页面的涉案视频无前贴片广告是被告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原告在取证时期在优酷网H5页面根本就没有投放广告。
暴风被判赔偿59万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合一公司认为被告暴风公司实施了两项行为,一是拦截、屏蔽优酷网站正常播放影视作品前加载的贴片广告,二是采用技术手段替换优酷网站的播放页面。对于上述两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合一公司与暴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视频+广告”和标注水印是目前视频网站通行的经营模式,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应以不正当的方式妨碍原告合一公司实施上述经营活动。作为同行业者被告暴风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合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搜索链接至优酷网站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时,直接全屏播放视频,不显示包括贴片广告、“优酷”水印、节目介绍、点击量等在内的其他内容,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影响了合一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视频服务,致使原告难以实现包括广告收益、吸引用户等在内的预期商业目的,并可能导致原告用户的减少,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暴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