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网上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
《通知》规定,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强调,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也就是说,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是不得上网播放的。
二是网上境外影视剧必须取得相应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468号,2013年1月修订)明确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通知》要求,网上境外影视剧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局《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也规定,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也就是说,未取得合法版权的境外影视剧不得在网上播放,UP主(指在视频网站、论坛上传视频音频文件的人)自行翻译上传的境外影视内容,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也在禁止之列。
三是传播境外影视剧的网站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通知》进一步明确,只有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才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即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是禁止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更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境外影视节目。
四是对持证网站引进的网上境外影视剧实行总量控制
《通知》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这意味着,持证网站的境外影视节目内容所占比例最多不能超过网站节目库总量的30%,不会出现专门传播境外影视节目的视听网站。
五是对网上境外影视剧有内容要求并实行先审后播制
网上境外影视剧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如《通知》规定,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内容要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同时,网上境外影视剧实施先审后播制。
总局出台的《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规定,持证网站对网上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在向省级广电部门申报审核前,必须对照《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2017年6月30日修订为《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进行自审并删除违规内容。
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总局进行内容审核。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要与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标准尺度一致。
六是对持证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通知》规定,引进网上境外影视剧的网站,应当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广电部门初核后,向总局申报(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将各网站申报的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发布,并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序列号。没有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不得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