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从网上购买了4张江苏的手机卡,将其中的两张交给了自己的女友和哥哥使用。林某还嘱咐他们,这张卡只用来上网,最好不要用来打电话。
通讯公司发现林某的行为后立即报了警。民警调查发现,两年多的时间,林某办理的四张手机卡,共偷用流量3416.52G,价值17万余元,已涉嫌盗窃罪。面对如今的境地,林某也表达了深深地悔意,认为自己当初不该贪图便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思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电力、煤气、天然气、网络号码、电信码号等等均作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因为这些无形物代表了具有财产归属的性质。
案发后,林某主动向通讯公司赔偿了损失。法院也根据林某的行为,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