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利用网络视频平台组织吸毒案,涉及全国18个省市600多名吸贩毒人员。目前,该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对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吸毒女自创网络吸毒平台
33岁的王燕是“名流汇”网络视频平台的创立者。
几年前,王燕在朋友介绍下,接触到一个吸毒者聚集的视频聊天平台,顿时发现了一个“新世界”。
“按照管理员要求,我通过视频吸毒认证,成为该平台的会员。在平台上,通过视频能看到房间所有成员的实时画面。在房主的带动下,房间会员同时吸食冰毒、吞云吐雾,这样的感觉新奇又刺激。但是,只有房间里的‘人气会员’才能得到更多关注,他们有固定圈子,我很难融入。一次不愉快的聊天,我竟然被房主踢出房间。”王燕交代自己最早接触网络视频吸毒平台的经历。
生气和委屈之余,王燕计上心头,何不自己建立一个平台,过一把网络女主播的瘾呢?
2015年,王燕找到一名网络技术人员,仿照之前的网络视频吸毒平台模式,与另一个同类平台“糖果”合并成立“名流汇”网络视频吸毒平台。
无业游民“逆袭”成为网站CEO
李元是视频吸毒平台的常客,他早年与妻子离婚,孤身一人,又无固定工作,经常靠吸食冰毒来弥补精神空虚。
“进平台玩以后,感觉和大家一起吸毒特别high,吸毒频率次数都增加了。在平台上,都是一样吸毒的人,不会有人歧视我,在这里找到了志同道合的朋友。”李元交代。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元在“名流汇”认识了王燕。王燕看中李元在平台上的人气,便邀请李元参与平台管理,二人一拍即合。
李元从平台功能设计、会员等级、房间设置到服务器租赁,多方面积极参与平台搭建,又招揽吸毒人员作为平台管理员,建立管理人员QQ群,在群内发布工作任务,协调平台管理事务。
在全面经营管理过程中,李元俨然“逆袭”成为网络平台CEO:“当上管理员以后,感觉自己手里有点权了,别人想进入平台都要经过我批准,我还可以踢人封号,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在现实生活中屡屡碰壁的李元,在虚拟网络上找到了功成名就的感觉。
在李元参与管理“名流汇”后,该平台会员迅速增长,从一个临时搭建的视频聊天室发展为会员众多、管理“规范”的网络视频吸毒平台。截至该平台被查获时,已吸纳会员600余人,活跃用户有300余名。
苦心经营打造“瘾君子”聚集地
“名流汇”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视频平台,实际上却是一个“瘾君子”的聚集地。
王燕和李元等人基于自身安全考虑,设置了较为严密的入会程序。吸毒人员需先经熟识的“粉友圈”朋友介绍,进入“名流汇”的QQ群。在群文件中下载平台客户端后,吸毒人员根据平台管理员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登录平台后,平台管理员还要对新进人员的“吸毒身份”进行验证——吸毒人员在平台上通过视频向管理员和其他会员直播自己吸毒的过程。经验证后,才能成为该平台会员。
据李元交代,“平台分为设立者、管理员、技术员和普通会员四个等级,而普通会员又设置了督查、站长、官方、土豪、帝君、超级小游客、首富等7个小等级。高级别会员拥有踢人、观看私聊内容等权限。因此,许多会员会花钱、充‘金币’提升自身级别,如督查级别每月需缴纳500到1000元不等的会员费。”
“平台设有多个虚拟房间,会员可交流吸毒体会和感受,讨论涉毒信息。每个房间由房主负责日常管理,活跃气氛,发游戏币,播放嗨歌,发出3(散冰)、666(溜冰)、1766(一起溜冰)、9(放曲子)等指令,调动会员的亢奋情绪。”据王燕交代,拥有最高权限的她在发出“1766”等指令时,会迅速得到其他会员的响应,让她感受到一种“网红”般的感觉,这让她颇为得意。
视频吸毒平台背后形成巨大贩毒网络
视频吸毒平台不仅提供聚众吸毒的虚拟场所,而且还是买卖毒品的销售网络,衍生的毒品犯罪严重。经查,“名流汇”衍生出的毒品交易次数近百次,交易数量上千克。会员可以在平台上推销毒品,联系买家贩卖毒品,轻松获取任何涉毒信息。
“很多会员从吸毒开始,变成毒贩,从开始零售毒品最后变成批发毒品,越陷越深。我们办案发现,甚至有的会员沉迷于这个毒网,辞去工作,整天‘趴’在网上,靠在平台上收取红包维持生计。”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罗娜介绍。
“成为会员后,我吸食毒品的量增加了,频率也高了,身体变坏了,现在血压特别高,一直要吃药。这个平台害人不浅啊。”吸毒人员牛某后悔不迭。
依托网络平台与现代物流运输方式,“名流汇”背后形成了以数个大毒枭为中心,依托多个毒品分销者各自“粉友圈”向外发散,远超平台会员范围、辐射全国的巨大贩毒网络。
罗娜表示:“该案中,平台上的双方无需直接接触,简单的快递和转账就可以完成一次毒品交易,且犯罪分子通过虚构姓名和地址,规避了物流行业监管,社会危害性很大。而物流交易也拉长了涉毒链条,更容易滋生多方交易,如何确定贩卖者与贩毒事实的关联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现在‘空间’概念已不同于以往,除了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拟空间,比如云存储、虚拟现实。网络虚拟空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容留犯罪中的‘场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