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起诉称,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自1983年首播至今,已成为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大型综艺性文艺晚会,中央电视台依法享有央视春晚的完整著作权。其公司系中央电视台旗下唯一互联网电视新媒体运营机构,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2017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通过互联网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除夕之夜,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该公司开发运营的“电视家”APP上提供“大美中国梦,金鸡报春来”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截至取证之时,“电视家”APP在电视端的下载量已经达到5093.8万次。该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涉案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带来了不良影响,贬损了涉案作品的正版授权价值。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认为,其与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播放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该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电视端的收视率及点击量下降,不仅侵害了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还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扰乱了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将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发运营的“电视家”APP上向公众提供《2017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