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头草”FCC的网络中立:只有利益 不分对错

“墙头草”FCC的网络中立:只有利益 不分对错-DVBCN
曾经,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官方网站上赫然写着网络中立三大原则——透明、无阻断、无歧视,但就大概就像中国古代县衙门前高高挂起的“明镜高悬”牌匾一样,在这里,人们未必可以找到公平和公正。
 
今年年初,绰号“少年派”的FCC现任主席阿基特·帕伊(Ajit Pai)上任以后,一切都改变了。帕伊一再表态将推翻现行的“互联网开放规范”,上周,FCC终于以3:2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前总统奥巴马时期的网络中立性政策。
 
这意味着,电信运营商有权进行区别性网络限速,给自己或是合作伙伴的内容服务提供优先流量待遇;可以实施“付费优先”政策,迫使互联网公司为自己的内容服务向运营商支付快速通道费用。对此,网络舆论一片哗然,甚至有人说“互联网已死”。
 
尽管群情激奋,但回望美国历史,这早已不是如此拙劣的戏码第一次上演。可以说,网络中立立法博弈过程背后充斥着美国两党的斗争,近十年来,明枪暗箭、利益纠葛,光美国运营商和谷歌等互联网公司花在游说两党议员身上的金钱就高达数亿美金,网络中立政策每次翻案的背后,都逃不开赤裸裸的利益和政治交易。
 
2005年至2008年间,有线网络仍是主流,汹涌而来的BT下载流量第一个令美国运营商“hold不住”,于是,在高峰拥堵时段,运营商开始对BT协议文件的传输采取“限流限速”。2008年8月,FCC决定对宽带运营商Comcast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不过,对于FCC的大棒,Comcast并不买账,并随即上诉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结果,三位法官一致同意FCC对Comcast发出的处罚无效,随之而来的是业界舆论的一片哗然。
 
如果有任何当事人或厂商不服FCC的决定并希望通过司法上诉来扭转,唯一的选择就是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相当于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的层级)。该法院的此次判决是美国司法首次对网络中立问题的表态。不过,值得玩味的是,法院判决FCC无该处罚权,并非对网络中立的否定,大法官的判罚依然有些“暧昧”。
 
美国《电信法》虽历经多次修法,但仍无针对网络中立的表述。所以,法官们摊开《电信法》一看,无解,随之选择“逃避”。
 
经历过华盛顿法庭的滑铁卢,2010年12月21日,经过长达数月的激烈辩论后,FCC终于第一次推动促成对网络中立的投票,促成美国首个的网络中立法律解释——《互联网开放令》。
 
在美国,FCC是个独立行政机构,基本不受总统和其属下各内阁部门的约束,因此有时也被称为“第四权”。FCC由五位委员组成,主席由总统从五位委员中提名一人担任,且同党籍委员不得超过3人。有趣的是,2010年当时的投票结果恰恰与2017年相反,虽然同样是3:2,但当时的三位民主党委员旗开得胜,而2位共和党委员则投了反对票。
 
可见,美国在网络中立的博弈上,只有利益,不分对错,民主党的背后是互联网大佬,共和党的支持者则是电信运营商。政治风水轮流转,特朗普不会忘记上任前,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公司对竞选对手希拉里的支持,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那么,除了美国,全球其他国家如何执行网络中立呢?欧盟的电信《服务令》对网络中立有较明确的解释,欧洲运营商也相当本分,可能是投鼠忌器,不愿因小失大,只为了一点小利向互联网公司收费,却遭到政府调查。在全球网速最快国家的韩国,韩国政府曾做过一个调研,发现韩国运营商的ARPU值(每用户平均收入)在全球发达国家中排名靠后,于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韩国政府同意了韩国KT、SK、LG三家运营商的提价申请,即不执行网络中立。
 
在我国呢?“提速降费”可以看成我国对网络中立的一种表态,运营商需要为百姓生活、社会生产提供更便宜、更优质的通信和网络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我国运营商和互联网公司对网络中立的一种实践。
 
其实,网络中立性一直都在,目前互联网的繁荣就是建立在网络中立性原则基础之上的,任何一丝改变都将可能撬动创新的天平。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网络中立法不是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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