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条例”再修正 公共建筑将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超大型城市特有的消防安全隐患不断凸显。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昨天听取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解读。《修正案(草案)》针对当前本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公共建筑等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细化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上海“消防条例”再修正 公共建筑将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DVBCN
 
据了解,此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和安全底线思维,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成果,深刻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从社会治理的全新视角破解难题,力争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注重用好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等手段,守住城市安全底线。
 
针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不够细化,部分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同时,进一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细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补充规定其依托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
 
针对本市消防站点建设速度难以匹配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尤其是中心城区消防站“落地难”问题,综合考量站点布局、土地资源、保护半径等因素,结合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反馈意见,《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建筑密度较大的特殊区域增建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应当建设规模适当的小型消防站,从而织密消防站点体系,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
 
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有限,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和“死角”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当前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明确其对管辖范围内发现或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负责轻微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
 
在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针对近年来居民住宅“小火亡人”事故多发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将《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中“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内容上升为法规规定;针对近年来电气火灾居高不下的问题,增加规定“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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