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有线电视用户”?什么情况下才算“有线电视用户流失”?至今在广电行业都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各有线网络公司有各自的定义,不仅是五花八门,而且经常是含糊不清、前后不一、甚至漏洞百出。基本定义的缺失或无标准,出来的数据自然是千差万别,公布的数据与实际的感受相差甚远。无论是出于“面子”的考量,还是市值的考量,还是其他考量,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下降,或许多用户不再缴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或者许多用户的电视机不再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是铁的事实;也就是说,无论从什么口径来统计,有线电视用户大量的流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只不过数据小一点,心理安慰一些、面子好看一些、向上级领导好交代一些而已;但“纸包不住火”,现在真实的有线电视用户流失已经让有线食不知味、夜不能寐、难以启齿、无法交代了。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有线电视用户流失”数据,不仅是自欺欺人地危害自己,更是欺上瞒下的影响他人,特别是“欺上”影响主管机构的决策与判断,最终可能导致有线错过自我救赎的良机。
需要强调的是,有线网络公司各级员工已经竭尽全力地降低用户流失率;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有线网络已经充分挖掘或调动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但依然没有阻止用户流失;进一步地说,有线电视用户流失不仅没有任何缓和之势,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不得不对“有线电视用户”的本质或性质进行思考或反思。
一、“有线电视用户”该不该流失?
1、电视是第一媒体终端,还是手机是第一媒体终端?
不论是终端的数量上、使用的频率和时长上,还是方便性上,手机已经成为无可争议的第一媒体终端,因此电视用户的流失(无论是有线电视、还是IPTV或OT等)有其客观的必然性。问题是手机终端是不是主流媒体阵地之一?或者,主流媒体应不应该占领手机终端?上级主管机构是否鼓励或支持有线网络公司占领或渗入手机这块、理应由主流媒体占领的第一舆论阵地?现在占领第一舆论阵地的是主流媒体,还是“寄生”的媒体?这些掠夺主流媒体资源的“寄生”媒体可管可控吗?进一步地讲,全国有几家有线网络公司获得了手机视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全媒体的经营许可,有线又如何能履行巩固舆论阵地、全面实现新老媒体融合、提高“四力”(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引导力)的职责呢?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主流媒体的竞争,不是什么有线网与电信网的竞争,而是全媒介或全媒体的竞争;有线网络公司主流舆论阵地的责任和义务也不仅是电视机舆论阵地,而是全媒介或全媒体,包括手机终端或移动终端,否则,“三网融合”就偏离了“初心”。
随着手机作为第一媒体终端地位的上升,电视机媒体地位的下降,加上有线又没有手机经营的许可,有线电视用户的流失不是很正常吗?
2、广播电视服务到底是福利性的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的公益性?
电信发展IPTV的策略就是三捆绑,即手机、宽带和电视捆绑,其中电视“免费”赠送。电信策略的本质是将有线电视经营性的公益性变成了福利性的公益性,进而巩固电信宽带业务或手机业务经营性的公益性。凡是让百姓获得实惠的事物都应该鼓励或无可厚非。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1017]9号),已经明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但目前情况是,电信已经变相将所有的广播电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这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了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力。问题是,电信可以通过宽带或手机的转移支付来实现,而有线背负职责就是传输有线电视,无法转移。在此情况下,有线继续收费不仅为提高传播力增加了障碍,而且会加快用户流失。
不可否认,有线电视网络建设需要投入。在国家经济不够强大或国家无力投入时,网络建设的投入,可以通过国家指令价对业务进行收费,来弥补投资不足。当年,电信通讯网络建设,也是通过电话初装费等方式来弥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上述情况多发生在人均GDP 1700美元之前,现在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多美元,是不是应该考虑或呼吁将广播电视服务像广播电台一样,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或文化事业范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是强调广播电视服务(无论高清和标清)应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而不是所有的有线电视业务,既不包括交互电视业务,也不包括有线媒资业务和集客业务。
3、中国的有线电视能与国外有线电视对比吗?
不可否认,国外许多的广播电视频道也是福利性的公益性(即“免费”),但更多的广播电视频道具有“色彩”或党派倾向性,中国有吗?我国宪法强调公民知情权,广播电视是主要的百姓知情权渠道;如果对社会主义主流舆论公民需要付费才能知情,有没有违宪之嫌?
4、即将奔小康的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提高人民电视文化生活的净福利?
提高人民精神文化水平符合十九大报告精神,将广播电视,无论是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和地面广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有利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而且有利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视)文艺”以及“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将广播电视,无论高清和标清,均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全国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既体现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优越性,更体现了制度的优越性,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完全应该向全国推广或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二、不对等的竞争,用户能不流失吗?
1、有线电视用户流失仅仅是有线网络与电信网络竞争造成的吗?或者仅仅是有线电视与三大运营商IPTV或OTT竞争造成的吗?
有线网络显然不仅是与电信网络竞争,更是与“网台联合体”竞争;是与全国最强和最大的电视台、当地最强和最大的电视台与当地最强和最大的电信网络公司,甚至是与三大电信运营商“网台联合体”竞争。有线网络公司无论在人才、技术上,还是在网络资源、资金资源上,岂能与如此强大的、有广电内部最好资源倾斜的“网台联合体”抗衡,有线电视用户岂有不流失之理?不仅如此,而且破坏了有线网络重新网台融合的基础,今日的IPTV或OTT在本质上就是当年的“有线电视台”,既然IPTV可以是“有线电视台”,凭什么有线网络公司不可以重回“有线电视台”?有线网络只有重回“有线电视台”才能与对手名义上对等。
2、如此内外有别,用户能不流失吗?
有线网络在网络上就不平等,对网络运营商而言,三网融合的“三网”就是固网、移动网和互联网;有线网络的竞争对手“三网”齐全,所谓的“三网融合”,对电信而言与“网”无关,只是与网上应用有关。而有线只有固网,互联网才刚刚起步;好不容易有个700兆无线网的盼头,左一个不允许,右一个不同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有线网络就是一个“残疾儿”。尽管有线“残疾”,但身残志不残,积极通过公共WiFi来弥补自己的不足……问题是,允许有线网络这个“残疾儿”经营手机或移动终端吗?或者给有线网络公司颁发手机视听业务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了吗?同样,有线网络也能实现OTT或互联网电视,完全有能力与互联网企业合作OTT电信网,被允许吗?所有的资质,包括互联网视听资质、手机视听资质等都授予了与有线网络竞争的“网台联合体”;更有甚者,有线网络公司轮播或办频道不允许,“网台联合体”却被允许或变相允许,这合理吗?有线真的是孤掌难鸣,好虎架不住群狼,有线电视用户能不流失吗?所以,有线网络公司要求与“网台联合体”具有对等资质和对等的公平环境,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吗?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文所言的“有线重回‘有线电视台’”不是重回事业编制或回到台里,在现有状态下,已经回不去了!而是允许有线具有所有集成播控平台的资质,包括手机和互联网电视;允许有线为生存和本地服务建台。“只许IPTV或OTT放火,不许有线点灯”,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当然,也可以有其他改革方案,解决不对等竞争的问题。
2018年,是有线生死存亡的元年。有线网络公司再不改变自己,用户流失将势不可挡;有线网络公司再不主动争取或主张自己应有的权益,只能是坐以待毙或徒劳挣扎。